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材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