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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藏单位确定的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种类以及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布,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发布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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