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期限至少30年,自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之日起计算。保藏单位在保藏期限届满前收到提供生物材料样品请求的,自请求日起至少应当再保藏5年。在保藏期间内,保藏单位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持其保藏的生物材料存活和不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