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