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