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