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