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