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