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