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