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