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