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