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