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引用法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