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