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