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签发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批签发过程中,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批签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样品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批签发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签发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