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签发机构应当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责令企业分析查找原因,向核查中心提出现场检查建议,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菌等重要安全性指标检验不合格的;
效力等有效性指标连续两批检验不合格的;
资料审核提示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
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可能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其他提示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情形。
在上述问题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相应品种的批签发申请。
无菌等重要安全性指标检验不合格的;
效力等有效性指标连续两批检验不合格的;
资料审核提示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
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可能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其他提示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情形。
在上述问题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相应品种的批签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