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二十三条 批签发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批签发工作的,应当将批签发延期的时限、理由及预期恢复的时间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确实难以完成的,由中检院协调其他批签发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