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批签发申请人新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上市的产品;

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产品连续2年未申请批签发的;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

有信息提示相应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控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

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