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批签发申请 第十七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批签发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疾病防控应急需要的生物制品,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在批签发机构作出批签发合格结论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批签发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并提交批签发机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