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