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