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六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