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