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