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