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