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引用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