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将生态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
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
按时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
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