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