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提交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对相关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