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 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