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