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