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损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或者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