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