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科学实施生态保护补偿、优化产业布局等提供支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推动监测信息共享、监测数据互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