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设置、调整和撤销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