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测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公共监测。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