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
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
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
达标判定要求;
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
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
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
达标判定要求;
标准实施与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