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
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