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