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应当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分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