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