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三、 三、 适用范围 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