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 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 三、 三、 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