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 2. 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五、 保障措施 (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 (一) 2. 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五、 保障措施 (一) 落实改革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级、市地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明确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责任。 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试点省市试点期间的实施方案可以结合试点情况和本方案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五、 目录